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6 22:05:52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3659

一、受理范围

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除省局和州级许可权限外其余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除食盐)、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冷冻饮品(食用冰、甜味冰、其他冷冻饮品)、速冻面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除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液态和原酒、葡萄酒及果酒)、蔬菜制品(除酱腌菜)、水果制品(除蜜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食品添加剂(除复配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食品。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五、受理地点

网络受理。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具体受理食品类别权限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自动设置,推送。不需要报送纸质档案材料。

六、申请材料

   1.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企业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场所四周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3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按申请食品类别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4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5

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自备

6

其他相关材料(试剂和水的检验报告以及执行标准)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企业在提出新办申请时应先登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上传资料格式要求:1.均需要加盖企业鲜章;2.每一上传项目请扫描成连续文档上传,不可用压缩包,除非是项目中分有多个需上传的子项目(例:多个申证单元涉及多个标准的可压缩包上传);3.系统上带*的为必传项,需严格按照资料要求上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

与新申请相同(企业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试剂和水的检验报告、执行标准等)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延续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

与变更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变更后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变更地址名称表述,而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应出具地址名称表述变化的证明文件及声明。3.变更食品类别、生产地址的(与新申请相同品类别、生产地址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应注明1.注销原因;2.企业无债权债务、涉案涉诉保证;3.法人、股东签字盖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注:1.企业在提出注销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介质要求

份数

材料来源

1

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

补办申请应注明1.补办原因;2.法人签字盖章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与补办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补证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补证》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审批不收取费用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网络提交。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

2.提交时间: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三)材料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等。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委派现场核查组,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砚山县七乡大道112号3号大厅10号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与信用监管股)。

2.电话咨询。0876-3056113。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网址http://amr.yn.gov.cn/),通过登录提交申请资料注册的账户进行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证件有效期5年。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砚山县七乡大道112号3号大厅10号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与信用监管股)。

电话投诉: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0876-3122123

网上投诉:http://amr.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派驻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107号;邮政编码:66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amr.yn.gov.cn/——网上办事——业务办理——我要准营准办——办事指南——在线预览(点击下载)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amr.yn.gov.cn/),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上传相关材料,根据所申请的食品类别选择向对应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生产许可需要不同级别许可机关实施的,企业应向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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