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砚山县城镇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5-27 16:29:32     来源:发改局 阅读次数:2309

砚山瑞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和《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砚山县水资源紧缺和城市供水实际,现将我县城区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础水量、阶梯比例价格的确定

砚山县城居民用水量按照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正常合理用水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水需求分为三个阶梯,分别为: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月用水量不超过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月每户13-19立方米(含19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月每户20立方米以上部分。第一阶梯用水户覆盖率83%,第一、二阶梯水量用户覆盖率91%。在保持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与现行水价政策一致的基础上,仅对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一、二、三阶梯水量价格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价格。

砚山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阶梯用水量(月/立方米) 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第一阶梯(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以下,含12立方米) 2.3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户用水量13立方米—19立方米,含19立方米) 3.4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以上 6.90元/立方米

实行阶梯水价范围:砚山县城区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户,非“一户一表”计量用水户(合表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按原来价格执行。

二、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月为结算缴费周期。

三、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

(一)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

(二)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

(三)超计划(定额)30%(含)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四、用水的优惠

(一)按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的相关标准。实行阶梯水价后,对供水范围内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五保户每月每户用量在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水费,超过5立方米的,按照阶梯水价方案执行。

(二)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文的规定,对城镇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后,各类养老机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五、其他

(一)砚山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今后若遇水价调整,执行的阶梯价格随之调整。

(三)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