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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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砚政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27次(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扶贫项目资产损失风险,规范项目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等。

第三条  资产核销的条件。对扶贫项目资金投入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和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建成资产时间跨度较长,到达报废处置年限;受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不宜继续发展或无法盘活,造成产业失败或经营主体破产无法收回的扶贫项目资产;资产权属人通过合法合规的各种方式方法均无法追回资本金和收益金的,可以申请核销;若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流失,当事人已被依法判决或追责处理的,可以申请核销。


第二章  核销程序 


第四条  确权到乡(镇)、县级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乡(镇)、县级部门对需要核销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二)乡(镇)、县级部门召开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论证研判会议,对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讨论研究,形成处置意见;

(三)乡(镇)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意见报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资产权属为县级部门的,由县级部门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意见在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县级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资产核销批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7天。

(五)乡(镇)、县级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五条  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村集体申请。村集体对需要核销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讨论,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四议两公开”决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项目资产处置申请报乡(镇)进行审核。

(二)乡级审核。乡(镇)对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处置程序、处置决议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将审核结果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审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乡(镇)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反馈到乡(镇)。

(四)乡(镇)将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扶贫项目资产核销批复,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村集体进行资产核销。

(五)县、乡、村三级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按程序在全国集体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资产登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六条  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乡(镇)或县级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乡(镇)、县级部门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处置产生的收入上交国库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文字解读】《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

【视频解读】《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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