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27次(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砚山县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脱贫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项目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帮扶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项目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一是2013年至脱贫攻坚结束期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帮扶资金和兵器装备集团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交通运输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资产类型划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和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生物性资产,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等形式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监测户、脱贫户、一般户及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或个体所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对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
第七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和管理台账;对已形成的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分级分类,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涉及扶贫项目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和县财政局备案;乡(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同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进行监测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及“所有权与监督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监督责任和管护义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常态化跟踪监督管理。
资产产权属于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或联农带农经营主体的,由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或联农带农经营主体自行管理;资产产权属于乡(镇)或县级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制定长效管护措施进行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管护。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由村“两委”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按要求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并负责运营管护,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同时明确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确保经营类资产运营正常,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鼓励县、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类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以合作、入股、承包和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条款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每年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时限前,由资产产权所有者对接合作经营主体,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
第十条 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个人或个体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乡(镇)或县级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或争取国家和省、州行业资金用于乡(镇)或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重点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等方面,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项目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认可后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责任分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乡(镇)、村(社)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
(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等指导工作。
(七)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同时《砚山县扶贫开发局 砚山县财政局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砚山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砚扶贫联发〔2020〕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