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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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砚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27次(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产业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定点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帮扶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兵器装备集团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帮扶产业项目论证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保障群众对产业帮扶项目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成为帮扶产业项目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科学有效。谋划帮扶产业项目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等环节,确保帮扶产业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帮扶产业项目论证的过程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接受监督,提高帮扶产业项目透明度。强化帮扶产业项目谋划论证过程中的非法干预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论证内容


第四条  关于帮扶产业项目的论证。主要对产业实施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发展规划、联农带农等风险进行论证。

第五条  关于经营主体的论证。主要对经营主体近三年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对于新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主要对主要股东(投资方)近三年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


第三章  论证程序


第六条  项目谋划论证方式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指导相结合、体现群众意愿与行业部门把关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确保项目设置精准,规范有序。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级专家评审、县级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县、乡、村各级职责和时限要求

(一)村申报。每年8月30日前,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认真分析本村短板弱项、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产业需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提出发展产业的需求和确定项目清单。村级申报的项目在村委会及村、组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二)乡审核。乡(镇)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和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村级申报项目,全面分析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条件,同时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对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项目,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乡(镇)审核通过的项目在乡(镇)和村级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用地、环保等要素合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评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证明材料后,牵头组建县级论证专家组,对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从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发展规划、联农带农等方面,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约束性(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保等)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到乡(镇),乡(镇)在收到反馈意见后,要按照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再次上报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再次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中旬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1月10日前,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研究,进一步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项目绩效等进行复查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文字解读】《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

【视频解读】《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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