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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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砚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49号)要求,经过对县人民政府(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以及不在有效期限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砚政发〔2015〕56号)

2.《砚山县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5〕1号)

3.《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砚政规〔2018〕1号)

4.《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砚政办规〔2018〕1号)

5.《砚山县绿色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2号)

6.《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3号)

7.《砚山县城蓝线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4号)

8.《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5号)

9.《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6号)

10.《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20〕1号)

11.《砚山县防范贫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砚政办规〔2020〕2号)

12.《砚山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砚政办规〔2021〕1号) 

13.《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砚政规〔2021〕1号)

14.《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砚政办规〔2022〕1号)

15.《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砚政规〔2022〕1号)

16.《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22〕2号)

17.《砚山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23〕1号)

18.《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砚政办规〔2023〕2号)

 


附件2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砚山县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07〕79号)

2.《砚山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砚政发〔2016〕77号)

3.《砚山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砚政发〔2016〕78号)

 


附件3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2〕158号)

2.《砚山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12〕184号)

3.《砚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16〕235号)

4.《砚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砚政发〔2017〕13号)

5.《砚山县发展现代农业庄园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发〔2017〕71号)

6.《砚山县听湖水库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砚政发〔2017〕96号)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