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紧急抢险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包括本级财政资金(含本级接收救灾捐赠资金)购置物资、上级分配调拨物资和本级接收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统一存储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确有需要的可委托乡镇所设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代储。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库容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能职责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救灾物资采购、入库、验收、调运、发放、洗消、清理、晾晒、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救灾应急储备物资坚持专项管理、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 救灾物资根据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应急购置计划和储备物资使用情况、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程序购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实行封闭式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账目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存县级或代储省、州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局、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县级或代储省、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对新购置的物资,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储备年限)等。
(二)分类存放。摆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库存物资盘点和清查,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定期将物资入库、调运、发放、库存等情况报县应急局核实。
(四)注意期限。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应急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县级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
(一)由受灾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代本级政府向县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解决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含规格型号)和用途,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提建议,局长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100000元以下,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凭县应急局调拨通知办理物资出库。
(三)受灾乡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时,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县应急局批准后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办理物资出库,在灾情稳定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县大范围受灾且灾情较重或其他原因需统一调拨救灾储备物资时,由县应急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股提出分配调拨方案,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县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乡镇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应急期结束,由县级给予补充。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接到县应急局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后,应立即做好物资出库准备工作,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运达灾区。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调运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搬运等费用由申请使用的乡镇承担。县级统一调拨时,由县级承担。
第十九条 接收、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局处理。
第四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主要用于紧急抢险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严禁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受灾乡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由县应急局商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确定。使用乡镇应加强管理,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
(一)对使用后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应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进行回收,经清洗、消毒、晾晒、整理和修补后妥善存放。
(二)凡是印有救灾相关标志的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无论是否损坏或有无再利用价值,都应回收妥善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在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三)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三条 回收利用和调拨后未发放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相应的管理经费由本乡镇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储备的救灾物资,已达到储备年限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年度采购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商定。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县级救灾物资的,所需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商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乡镇代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乡镇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级采购和上级调入我县的救灾物资、本级接受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用县财政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接受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调运至指定地点的,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账实不符的;
(五)有其他违反救灾物资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在救灾物资发放赈灾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截留挪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具体规章制度,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救灾储备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