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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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砚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9


 

 

砚山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依据《自然灾害救助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救灾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紧急抢险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包括本级财政资金含本级接收救灾捐赠资金购置物资、上级分配调拨物资和本级接收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  救灾物资原则上统一存储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确有需要的可委托乡镇所设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代储。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库容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四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能职责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救灾物资采购、入库、验收、调运、发放、洗消、清理、晾晒、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  救灾应急储备物资坚持专项管理、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  救灾物资根据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应急购置计划和储备物资使用情况、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程序购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实行封闭式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账目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每年1231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存县级或代储省、州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局、县财政局于每年13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县级或代储省、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九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创造件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一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对新购置的物资,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  救灾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储备年限等。

(二)分类存放。摆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库存物资盘点和清查,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定期将物资入库、调运、发放、库存等情况报县应急局核实。

(四)注意期限。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三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应急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第十四  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县级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

(一)由受灾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代本级政府向县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解决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含规格型号和用途,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提建议,局长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100000元以下,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凭县应急局调拨通知办理物资出库。

(三)受灾乡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时,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县应急局批准后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办理物资出库,在灾情稳定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县大范围受灾且灾情较重或其他原因需统一调拨救灾储备物资时,由县应急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股提出分配调拨方案,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五  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县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乡镇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应急期结束,由县级给予补充。

第十六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接到县应急局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后,应立即做好物资出库准备工作,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运达灾区。

第十七  救灾物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八  调运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搬运等费用由申请使用的乡镇承担。县级统一调拨时,由县级承担。

第十九  接收、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局处理。


第四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


第二十  救灾物资主要用于紧急抢险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严禁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  受灾乡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由县应急局商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确定。使用乡镇应加强管理,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

(一)对使用后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应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进行回收,经清洗、消毒、晾晒、整理和修补后妥善存放。

(二)凡是印有救灾相关标志的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无论是否损坏或有无再利用价值,都应回收妥善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在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三)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三  回收利用和调拨后未发放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相应的管理经费由本乡镇负责

第二十四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储备的救灾物资,已达到储备年限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第五章  经费保障


二十五条  年度采购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商定。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县级救灾物资的,所需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商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县政府审定。

二十六条  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乡镇代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乡镇负责。

二十七条  本级采购和上级调入我县的救灾物资、本级接受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专项经费支付。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接受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调运至指定地点的,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账实不符的;

(五)有其他违反救灾物资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救灾物资发放赈灾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截留挪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具体规章制度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法根据实施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办法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救灾储备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