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现将《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6〕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视察云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导向,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原则,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5.《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1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三、相关术语和范围界定
(一)畜禽
畜禽指可供发展畜牧业的牲畜、家禽等。包括猪、大牲畜、羊、家禽、兔等主要畜禽品种,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评定。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小区)。本划定方案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确定,具体是:
1.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场所。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未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场。
(四)居民集中居住区
指居民集中常住的村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七)水环境功能区
指根据水域使用功能、水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水环境。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
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四、划定原则及要求
(一)划定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认真贯彻落实现行的环保法律规定,保护和修复好现有生态环境,坚决杜绝新办养殖场污染环境。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规划中要注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在划定中参与,在参与中受益,并把养殖所产生的粪污处理好重回土地,改善土壤,提高生产环境质量。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依法依规布局,合理划定保护与养殖区,最大限度统筹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形成良性互补,健康持续。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配置资源,力求养殖资源与养殖规模相平衡。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尊重历史,重在现时,把握未来,划定中不与各种规划冲突,远离文物保护区。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利用好农业经济发展规律,让环境安全承载经济发展,让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安全。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在审批备案养殖场中,必须顾及动物卫生防疫条件,严格执行防疫法律法规。
8.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重点突出水资源、城镇周边、公路主干道、各类园区、历史文物遗迹、旅游景区等区域,同时,尽量简便适用,方便操作。
(二)基本要求
按照《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云政发〔2014〕1号)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五、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建立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同时,还要考虑环境质量、依据行评等相关要求进行布局。
六、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类园区、历史文物遗迹及旅游景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应当划定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执行。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撤出现有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具体划定范围:
(1)县城和各乡(镇)集中供水水源(含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库、塘型饮用水水源禁养区域:湖、库、塘周边1000米范围内区域。其中:
①天然湖泊2个:差黑海、浴仙湖(海子边)。
②中型水库4个:回龙坝水库、丰收水库、听湖水库、稼依水库。
③小(1)型水库22个:渔泽坡水库、尼龙拱水库、莲花塘水库、红舍克水库、阿额水库、回龙水库、路德水库、新民水库、白龙山水库、黑所水库、六雷水库和规划建设中的五谷冲水库、阿香水库、三岔河水库、六诏水库、补佐水库、秧田冲水库、六合水库、老龙水库、大松树水库、大寨水库、梅子箐水库。
④重点小(2)型水库14个:永和水库、阿空水库、浪木桥水库、田冲水库、 大尼尼水库、大冲子水库、土围城水库、养水冲水库、湾里坡水库、石马水库、龙溪水库、六诏新坝、六诏老坝、黑善水库。
⑤一般小(2)型水库16个:阿文寨水库、阿三寨水库、阿舍小寨水库、尧房水库、小夸底水库、蒲草水库、复兴水库、猴子寨水库、老干冲水库、康新寨水库、落水洞水库、新农村水库、小舍克水库、三台坡水库、三八坝水库、石门水库等。
(3)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汇水区外500米范围内及其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利部门供水工程)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含公革河、八嘎河、翁达河、贵马河、阿三龙河、稼依河及砚山县境内流域两岸500米范围区域);
(6)地下水源保护1000米范围内。
2.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按照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卫生防护要求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划定范围是:
(1)砚山县城和各乡(镇)所在地建成区和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2)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人口相对集中(1000人以上)的地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3.各类园区、历史文物遗迹及旅游景区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执行。具体划定范围:
(1)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内区域;
(2)稼依烈士宫、阿猛会议遗址、弯里坡烈士陵园500米范围内区域以及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500米范围内区域;
(3)浴仙湖主景区周边1000米范围区域以及县境内在建和规划中的旅游景区(点)500米范围内区域;
4.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禁养区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划定范围:
(1)建成的广昆高速公路(砚山段)、文平高速公路(砚山段)、蒙文砚高速(砚山段)、323国道(砚山段)、平远至文山二级公路(砚山段)、炭房至丘北一级公路(砚山段)两侧500米内区域;
(2)在建中的文砚同城大道(砚山段)、云桂铁路(砚山段)、“G248线”(砚山段)、206省道(砚山段)两侧500米内区域;
(3)规划中的高等级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物流、站场等)500米内区域;
5.国家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区域。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限养区限定畜禽养殖数量,污染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利用或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该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具体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汇水区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区域,河岸两侧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的区域;
(2)库塘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1000米以外1500米以内区域,汇水区上游1500米以外2000米以内的区域;
(3)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工程)周边1000米以外1500米内区域;
(4)河道流域砚山县境内干流两侧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区域;
(5)塘库地表水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砚山县城、各乡(镇)城镇建成区、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区域(含学校、科研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城镇规划区、各类规划园区、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所划定的禁养区外侧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2)不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学校、机关、医院、疗养院、科研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大于500米小于或等于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上述敏感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大于500米小于或等于1000米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3.各类园区、历史文物遗迹及旅游景区
城市公园、各类园区、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区域。
4.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
已建、在建以及规划中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以及景区旅游路线)、省道道路两侧大于500米小于等于1000米区域。
(三)适养区
适养区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尽量选择“五荒”地(荒山、荒地、荒坡、荒丘、荒滩),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在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科局等部门备案登记。
七、保障措施
(一)狠抓环境监管
1.禁养区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和小区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
2.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指导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5.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监管,排查、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数量、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在上级要求的时限内组织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并把开展情况定期报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科局备案。
2.县环境保护局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科局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工作,对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养殖场进行及时查处。
3.县农科局职责。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负责适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的建设指导,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4.县水务局职责。负责对水域环境的监管,严格水域禁养区、限养区内项目审批,配合各乡(镇)、管理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关停或拆除。
5.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搞好土地执法,配合各乡(镇)、管理区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6.县林业局职责。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内项目进行审核,规范管理,配合各乡(镇)、管理区对在生态保护区内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关停或拆除。
7.县发展改革局职责。负责对属于县级审批备案类的项目把关审批,严禁禁养区相关项目批准投建,严格审核控制限养区内项目建设,合理调控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8.县财政局职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负责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补助资金中县级承担资金的筹措及监督管理。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配合各乡(镇)、管理区对建成区、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10.县公安局职责。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过程中安全保障、治安案件查处。
(三)深入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广大群众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四)强化联合执法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完善激励机制
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六)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有关要求
(一)禁养区划定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对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养殖场达到关闭或搬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控制规模,限期治理粪污,建立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规划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各乡(镇)、管理区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根据县情实际,林下养殖属种、养结合的畜禽生态养殖模式,不适用本划定方案。
(二)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如需调整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砚政发〔2018〕13号文件自行废止,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