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砚政办发〔2021〕46号)文件,结合州政府、州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组对我县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将《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砚政规〔2021〕1号)附件1中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梳理,共梳理出已经超过5年期限的县人民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个。经过向执行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在砚山县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政府内部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以及不在有效期限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修改完善。以上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程序修改完成,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布实施。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
2.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砚山县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5〕1号)
2.《砚山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0〕125号)
3.《砚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16〕235号)
附件2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砚政发〔2017〕56号)
2.《砚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砚政办发〔2003〕141号)
3.《砚山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3〕136号)
4.《砚山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砚政发〔2013〕60号)
5.《砚山县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油消耗量基础数据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砚政办发〔2015〕104号)
6.《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6〕88号)
7.《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0号)
8.《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抵押物处置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1号)
9.《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2号)
10.《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规则(试行)》(砚政办发〔2017〕70号)
11.《砚山县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工区引进入才工作生活津贴补助办法(暂行)》(砚政发〔2016〕88号)
12.《砚山县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砚政发〔20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