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7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建县以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7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县”、“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以及不在有效期限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4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1.《砚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砚政办发〔2003〕141号)
2.《砚山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0〕125号)
3.《砚山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砚政发〔2013〕60号)
4.《砚山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3〕136号)
5.《砚山县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5〕1号)
6.《砚山县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油消耗量基础数据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砚政办发〔2015〕104号)
7.《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0号)
8.《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抵押物处置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1号)
9.《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2号)
10.《砚山县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工区引进入才工作生活津贴补助办法(暂行)》(砚政发〔2016〕88号)
11.《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6〕88号)
12.《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16〕234号)
13.《砚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16〕235号)
14.《砚山县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砚政发〔2017〕9号)
15.《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砚政发〔2017〕56号)
16.《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规则(试行)》(砚政办发〔2017〕70号)
17.《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砚政规〔2018〕1号)
18.《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砚政办规〔2018〕1号)
19.《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5号)
20.《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6号)
附件2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1.《砚山县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07〕79号)
2.《砚山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砚政发〔2016〕77号)
3.《砚山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砚政发〔2016〕78号)
4.《砚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砚政发〔2017〕13号)
5.《砚山县听湖水库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砚政发〔2017〕69号)
6.《砚山县发展现代农业庄园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发〔2017〕71号)
7.《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砚政发〔2017〕96号)
8.《砚山县绿色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2号)
9.《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3号)
10.《砚山县城蓝线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18〕4号)
附件3
砚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砚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砚政发〔1983〕41号)
2.《砚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砚政发〔1995〕48号)
3.《砚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1997〕1号)
4.《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砚政发〔1999〕46号)
5.《砚山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砚山县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砚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00〕29号)
6.《砚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砚政发〔2000〕31号)
7.《砚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砚政发〔2000〕55号)
8.《砚山县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砚政发〔2001〕11号)
9.《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砚政发〔2001〕13号)
10.《砚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砚政办发〔2001〕1号)
11.《砚山县退耕还林工作暂行办法》(砚政发〔2002〕5号)
12.《砚山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砚政发〔2002〕20号)
13.《砚山县城镇土地开发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02〕22号)
14.《砚山县无偿献血实施办法》(砚政发〔2002〕25号)
15.《砚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砚政通〔2002〕19号)
16.《砚山县城镇建设暨房地产开发暂行办法》(砚政通〔2002〕20号)
17.《砚山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砚政办发〔2002〕69号)
18.《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砚政发〔2003〕27号)
19.《砚山县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03〕35号)
20.《砚山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砚政办发〔2004〕54号)
21.《砚山县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暂行办法》(砚政发〔2004〕14号)
22.《砚山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04〕25号)
23.《砚山县重点非公企业认定办法》(砚政发〔2004〕40号)
24.《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处置资产有关税费处理办法》(砚政发〔2004〕45号)
25.《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砚政发〔2005〕3号)
26.《砚山县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砚政发〔2006〕37号)
27.《砚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砚政办发〔2007〕15号)
28.《2007年砚山县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砚政办发〔2007〕76号)
29.《砚山县华侨农场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07〕144号)
30.《砚山县人民政府转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砚政发〔2008〕39号)
31.《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砚政发〔2008〕89号)
32.《砚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08〕99号)
33.《砚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砚政发〔2009〕53号)
34.《砚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暂行办法》(砚政发〔2009〕54号)
35.《砚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砚政办发〔2010〕12号)
36.《砚山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专项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砚政发〔2011〕83号)
37.《砚山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专项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3〕31号)
38.《砚山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3〕64号)
39.《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砚政发〔2013〕7号)
40.《砚山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砚政发〔2013〕46号)
41.《砚山县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试行)》(砚政发〔2013〕71号)
42.《砚山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修订)》(砚政发〔2015〕36号)
43.《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砚政发〔2015〕51号)
44.《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砚政发〔2015〕64号)
45.《砚山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专项奖励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5〕22号)
46.《砚山县人民政府转发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文山州无偿献血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砚政发〔2016〕38号)
47.《砚山县鼓励城乡劳动者培训和转移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6〕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