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16年11月23日印发的《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砚政发〔2016〕92号)文件中惠民殡葬补助发放方式做如下调整,请抓好宣传贯彻落实。
一、对火化后进入乡(镇)、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砚山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取消现金补助,采取由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免费提供规格为80㎝×60㎝的普惠型花岗岩墓碑(含运输安装、碑文排版及刻字费)1套及普惠型实木骨灰盒1个给丧属。为满足丧属的需求,供货方备有另外两款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墓碑供丧属选择,由丧属补差价给供货方。
二、火化后进入砚山县级经营性骨灰公墓(不含县外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砚山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由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免费提供规格为80㎝×60㎝的普惠型花岗岩墓碑(含运输安装、碑文排版及刻字费)1套及普惠型实木骨灰盒1个给丧属,为满足丧属的需求,供货方备有另外两款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墓碑供丧属选择,由丧属补差价给供货方。入县级经营性公墓,由县级经营性公墓管理机构统一划定区域,县级经营性公墓管理运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向丧属收取墓穴开发费及墓穴管理费。
三、调整后的惠民殡葬补助发放方式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