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砚山生态文明成果,促进林草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林草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生产经营、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特殊用火,必须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核实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同时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由专人监督实施。
六、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由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监护,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七、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八、全面推行林长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或防火值班电话0876-3131443报警。
特此命令
砚山县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