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汪女士:您好!
您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要享受我国的医疗保险待遇,首先须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如果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均不能享受住院和门诊待遇。
2、我州今年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1020 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640 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 380 元。今年普通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特殊人群众个人缴费标准为(一)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免交个人参保费用。(二)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资助 120 元,个人缴纳 260 元。(三)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 90 元,个人缴纳 290 元,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资助 180 元,个人缴纳 200 元。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 “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按您反映的情况看,你不属于我州的特殊人群的类型,不能享受差额或者全额资助的对象,应按普通人群的标准全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380元的费用。
依据《文山州医疗保险中心关于持续做好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2)文件精神,我州延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限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现目前还可以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缴费后次月 1 日起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
3、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90%;二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80%;三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60%。省级及省外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报销60%。未按规范转诊转院诊治的参保患者,其住院起付线不减,报销比例降低。未按照转诊转院规范在州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患者,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2%;未按照规范转诊转院在州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患者,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未按照规范转诊转院在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患者,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
感谢您的来信留言,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