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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您好!
您通过砚山县政府网站留言板给书记(县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核实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该公司证照齐全,收费前向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关于天然气基础设施配套安装费收取价格标准的请示,得到的批复结果为,该项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与用户商定,该公司收费时住户的交费行为属于自愿行为,目前林苑小区只收取了13户的安装费,安装了4户,3户开通使用,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而燃气公司自行与物业管理商议便到小区施工架设管道的行为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建议你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燃气公司强买强卖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处理,建议你向砚山县综合执法局反映;不经群众同意便非法、趁群众放假休息时间到各户门头、外墙上打眼安装架子铺设管道一事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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