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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9-19-000004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9-19 废止日期:
文 号: 砚市监管函〔2022〕13号 所属主题: 2022年度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8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9 15:46:52 浏览次数: 【字体:

李明江委员:

你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开设村寨便民药柜的建议》提案收悉,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设村寨便民药柜情况

(一)设置村寨便民药柜的依据、条件及程序

1.“便民药柜”含义:根据《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农村便民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药柜是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是该零售连锁能到在未设置药店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药品销售点。

2.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规定有3个,分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食药监发〔2018〕50号)。

3.“农村便民药柜”设置条件:开设农村便民药柜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是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三是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四是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五是应有统一的标识,并悬挂在药柜的醒目位置。六是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七是所属药柜药品价格应与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在乡镇的连锁药店价格一致。

4.“农村便民药柜”设置程序:一是由设置主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预设置药柜的地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预设置的地点进行核查。二是由设置主体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告知性备案材料及承诺书。三是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设置主体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四是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报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建档保存,依法将辖区内的药柜列入日常监管范围。五是设置主体主动撤销所设置药柜的,应书面告知原备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砚山县村寨“便民药柜”发展历程

砚山县自2006年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边远山区群众用药难问题,在农村用药两网建设期间,全县设有120个“便民药柜”。在此期间,边远山区便民药柜为群众用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也逐渐增大,销售过期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突出。至2018年,云南省出台《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原“两网”建设时期设置的“便民药柜”已不符合新的要求,我局根据新实施方案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便民药柜”全面清理,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符合条件的边远山区开设“便民药柜”。

二、关于您的建议回复

您提出“建议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云南省设置“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云食药监市〔2017〕109号)和省扶贫办、省食药监局《关于做好贫困村“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的通知》(云开办〔2018〕85号)及《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到砚山各村寨开设便民药柜服务”。“便民药柜”相关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我局一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符合条件的边远山区开设“便民药柜”,只要符合开设“便民药柜”条件的企业愿意在相关符合设置条件的情况下到无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村寨开设便民药柜,我局将积极提供备案服务工作。同时,我局将继续加大同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监督村卫生室按规定备足边远山区群众常用药品,并保障群众适时用药。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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