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7-06-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7-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22年度 |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0号提案的答复
黄万伟、严国年委员:
你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第130号“关于砚山县布标收费站更名的建议 ”提案,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与省交通投资集团对接,省交通投资集团已同意更名为砚山北收费站,且费用由省交通投资集团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定,布标收费站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砚山至平远街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4] 2号)批准依法依规设置的,更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相关请示已经县人民政府转报至州人民政府,待州人民政府转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即可开展后
续工作。
我们办理人员在与委员面商的过程中,结合当前实际,已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和解释。
感谢你们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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