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7-05-00000017 | 发布机构: |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生效日期: | 2022-06-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砚文旅函〔2022〕28号 | 所属主题: | 2022年度 |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答复
李转杰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的第52号提案《关于将阿猛镇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提案》,已转交我局办理,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您所提出的建议进行深入研究。现就您提的《关于将阿猛镇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提案》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及推进文物保护管理,我局始终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为指导,2016年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县8个文物保护单位,按每个6000元的标准共4.8万元,从2017年起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针对阿猛镇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我局针对当地文保单位具体情况,于2015年对“阿猛会址”投入5.2万元配备了相关消防设施设备。
分别于2017年拨款6000元,2019年拨款14000元,2020年拨款8000元对会址和魁星阁的消防器材进行更换,对会址进行检漏。2019年投入4.36万元做好了“阿猛魁星阁”消防水池的修建、电源线路的改造、应急灯的安装等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同时对阿猛会址和阿猛魁星阁2个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微型消防站。基于近年县财力困难,下步我局将继续积极向上级部门及县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并与财政部门对接,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省级、州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及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的投入。
再次感谢您对砚山文物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县文物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应辉,0876—31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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