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7-05-00000016 | 发布机构: |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生效日期: | 2022-06-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砚文旅函〔2022〕27号 | 所属主题: | 2022年度 |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51号提案的答复
齐顺达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51号提案《关于郊址城历史文物保护及护城河治理的提案》已转交我局办理,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您所提出的提案进行深入研究。现就您提的《关于郊址城历史文物保护及护城河治理的提案》答复如下:
我局多次请省州文物专家对郊址城进行调研,对郊址城的历史进行分析研究,将有代表性的建筑郊址城将军府——陆春故居申报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砚山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8月进行公布。自公布为文保单位以来,针对陆春故居的修缮保护工作我局一直在努力,对陆春故居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次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作了维修经费请示,2015年聘请有文物修缮设计资质的文物建筑维修公司编制了修缮方案,但因涉及资金数额较大,县级财政无力解决,因此没有得到及时修缮。为此我局积极引导房屋所有人进行检漏加固等简单修缮工作,并加强日常的监管,2017年以来我局共筹措13000元资金,对故居的瓦屋面进行检修,穿管规范电源线路,整改照明线路老化问题,并配备消防灭火器,设立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碑,进一步加强了对陆春故居的保护管理及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我局将继续引导房屋所有人进行抢救性修缮,并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争取得到资金支持,使陆春故居早日得到修复。
关于护城河污水治理的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指示和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现场会精神,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先易后难、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印发了《砚山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5年》,规划涉及全县11个乡镇107个行政村984个自然村,总投资42233.46万元,其中:郊址社区郊址村小组生活污水治理已纳入规划。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砚山分局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给予解决。在未争取到项目资金之前,我县将持续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为抓手,以生活污水有效管控为目的,确保农村村庄干净整洁,无污水乱排乱倒现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参与,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对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全县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巩固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砚山文物事业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县文物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应辉,0876—31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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