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1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06-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19年度 |
砚山县公安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答复函
尊敬的沈耀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分户难、办房产证难问题的建议》提案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为提高常住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当前我县的户籍管理工作系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和《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工作。具体工做如下:
公安局机关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土地权属证明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成年子女独立生活需要立(分)户的,凭变更后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申报立(分)户登记。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应立为一户。同一住所内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不予分户。办理立(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所出具的证明; 4.《居民户口簿》。
注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包括:《关于某某建房用地的批复文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审批表》。
后附:样表《关于某某建房用地的批复文件》(该批复文件适用于在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前新建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审批表》(适用于在旧址上建盖的农村宅基地。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审批表》必须要取得各级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才能采用)
特此复函
砚山县公安局
2019年5月20日
(联系人:王颖怡 砚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1388768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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