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12-16-000005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21年度 |
砚山县民政局关于对中国共产党砚山县第十二届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
砚民函〔2021〕52号
杨建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稼依镇落太邑拆分为两个村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必须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后,上报稼依镇政府,由稼依镇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砚山县民政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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