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12-15-00000008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 2021-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21年度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对中国共产党砚山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第133号提案的答复
砚自然资函〔2021〕第13号
马丽茹代表:
您在中国共产党砚山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关于砚山县思源实验学校大门区域拆迁和建设问题的建议”,县委组织部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规定: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建议用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到指定账户后,我局将按程序启动土地征收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莫 永,0876—305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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