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按照《条例》的要求,由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公开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上级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砚山县扶贫开发局。
第四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是县扶贫开发局各股室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集全局各股室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县扶贫开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县扶贫开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的下列情况,由县监察委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报送或逾期不报送扶贫开发局年度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年度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