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全文、《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砚山县扶贫开发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等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八条《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扶贫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对扶贫开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修改或废止时,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公开。
第十条扶贫开发局应每季度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发布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扶贫开发局机关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或不及时公开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县监察委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