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9-11 14:28:08     来源:县烟草公司 阅读次数:1183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已于2024年9月5日在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培训室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并通过,已通过云南省文山州烟草专卖局法规科法制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现就听证会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它的有关情况的,可以与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联系。

附件:1.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2.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修改稿)

2-1.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2.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2-3.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2-4.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2-5.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特此公告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吴兴文   联系电话:0876-3122128)



附件1: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报告

为做好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决定对《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在会上直接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上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

地点: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职工培训室

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杨泽松  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卜建春 砚山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股长

(三)听证监察人(2人)

方玉清  砚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工作人员

韦祖国  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法规员

(四)听证代表(17人)

   卢安伟  砚山县人大农业环境和资源委员会主任

罗瑞龙  砚山县政协经济委主任

刘鹏春  砚山县发展改革局物价管理股股长

杨忠云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所副所长

杨  坤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秩序监管股工作人

朱坤盼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方玉清  砚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工作人员

赵金和  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乐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代表

马卫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代表

王艳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代表

文东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代表

付开双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代表

王肖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代表

杨  程  社会公众代表

金城福  社会公众代表

王泽波  社会公众代表                                

(五)听证记录人  

杨云曦  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四、听证议程

本次听证会共有十一项议程: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四)由决策发言人卜建春同志就《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规划(草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作说明;

(五)听证会代表依次作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建议;

(六)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会代表的质询和提问作答辩、答复;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十)听证监察员发言;

(十一)会议小结。

五、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问题                        

(一)最小单元网格是如何划分的。                     

(二)零售户合理规划的后续处理措施是什么。                                                                              

(三)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户不能在原址经营的后续处理办法。                                                                                        

六、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会代表的疑问答复    

(一)关于最小单元网格的划分的答复如下:

关于最小单元网格的划分是根据辖区内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的最小单元网格。

(二)关于零售户合理规划后续监管答复如下:

做出这一规划是为了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及公众的利益和需求,并结合砚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畅通退出机制,强化后续监管、加强非正常经营户管理,增加持证零售户的违法成本,促进零售户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户存在非法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持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我们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清退。

(三)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户不能在原址经营的后续处理办法的答复如下:

根据本规划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七、听证结论

会上,17位听证代表积极进行发言,各代表发表意见均为问题项,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对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具体理由及处理意见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听证代表均表示理解和满意。本次听证会各代表未提出需进行修改的意见、建议,因此对《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内容未进行修改。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2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砚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砚山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两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本县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烈士配偶、父母、子女或退役军人、特困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2月6日起实施的《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砚烟专〔2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1: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2-2: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2-3: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2-4: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2-5: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2-1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根据云南省砚山县辖区实际情况,现明确《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七条中有关的“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

一、测量规则

(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量。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

(三)“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周边已设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门边到门边”原则进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

(四)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字。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五)测量间距距离时,测量结果介于零售点间距距离的标准值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绕行。

(七)不视为障碍物的情形: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

二、测量标准

(一)店面同一侧无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如图1)

图1

(二)店面同一侧有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d+e。(如图2)

图2

(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且道路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可安全步行的。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对称的,间距=a(如图3.1)

图3.1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对称的,间距=b(如图3.2)

图3.2    

(四)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间距=a+b+c(如图4)

图4

(五)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5)

图5

(六)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如图6)

图6

(七)十字路口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可参照道路对侧情况进行测量,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7.1)

图7.1

2.十字路口对角(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2中存在a、b两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7.2

3.十字路口对角(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图7.3)

图7.3

(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学校正常出入的校门口。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的门边,作为测量起始点。

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道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如图8)

图8

(九)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实线、单实线等交通标志),测量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天桥等行人可安全步行通道,以直线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1)

图9.1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但两个零售点之间有斑马线的,按照“边对边”过斑马线垂直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2)

图9.2

(十)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10)

图10

(十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图11)

图11

(十二)申请点或零售点多门情况

申请人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测量起始点的选取规则是:申请人与参照零售点之间距离最近的门面为起始点测量。

1.道路同侧情况

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12.1)

图12.1

2.十字路口情况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取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12.2)

图12.2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最近一侧门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3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3

(3)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4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4

(十三)封闭式小区内部、广场等区域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正常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四)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附件2-2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2024年XX月XX日-2024年XX月XX日

名称

单元网格划分情况

单元网格数量情况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

总量情况

备注

砚山县

































名称

区域描述

规划数(个)

当前实际数(个)

余量(个)

零售点间距

(米)

其他条件描述

砚山县总量规划数

(个)


 江那镇城区繁华区域

兴城大道以南,兴城大道与环城东路交叉口至民航路与通广路交叉口西,通广路与达文路交叉口至达文路与胜利街交叉口沿线区域,环城北路与兴城大道交叉口至七乡大道与砚华西路交叉口以东。

500

547

0

100


2320



































 江那镇城区次繁华区域

网格包括佳雨花园、兴城大道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至兴城大道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以北、团结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至团结路与江那北路交叉口以南、江那北路以西的区域。

35

37

0

100



 江那镇城区潜力发展区域(城南)

网格包括通广路以南Y043乡道以北砚山润泽高级中学、砚山实验中学、砚山县思源实验学校周边区域

5

0

5

100



 江那镇城区潜力发展区域(城北)

团结路及团结路与江那北路交叉口至兴城大道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以北,G323与环城东路交叉口至民本中学以南,团结路与G323交叉口至环城东路与G323交叉口沿线以东。

25

28

0

100



 江那镇城郊区域

网格包括网格江那镇繁华区域、江那城区潜力发展区(城南)以南,包含三星坝、狮子山子马大寨、子马小寨、新民村、新寨、窑上、脚侧龙、龙树脚中寨等区域。

105

132

0

100



 江那镇非城区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江那镇城区繁华区域、江那镇城区次繁华区域、江那镇城区潜力发展区域(城南)、江那镇城区潜力发展区域(城北)、江那镇城郊区域以外所属江那镇的区域。

90

117

0

100



 盘龙彝族乡土锅寨拖支白集贸区

网格包括盘龙彝族乡土锅寨、沙药坡、拖支白。

22

36

0

100



 盘龙彝族乡响水龙集贸区

网格包括盘龙彝族乡响水龙村

5

10

0

100



 盘龙彝族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盘龙乡新街、盘龙乡老街、探科、河对门区域。

15

18

0

100



 盘龙彝族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盘龙彝族乡土锅寨拖支白集贸区、盘龙彝族乡响水龙集贸区、盘龙彝族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属盘龙彝族乡的区域

72

100

0

100



 八嘎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八嘎街(H13县道与036乡道岔口)区域

28

39

0

100



 八嘎乡竜所集贸区

网格包括竜所大寨、竜所街集贸区。

28

44

0

100



八嘎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八嘎乡政府所在地、八嘎乡竜所集贸区以外的所属八嘎乡的区域

20

28

0

100



 平远镇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平远农场、商贸大街、平车段沿线及周边区域在内较为繁华的区域。

260

299

0

100



 平远镇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平远镇政府所在地以外所属平远镇的区域。

190

227

0

100



 阿舍彝族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阿舍街路段(木斗段与阿老段岔口)沿线区域

22

30

0

100



 阿舍彝族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阿舍彝族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属阿舍彝族乡的区域

41

57

0

100



稼依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稼阿段与G80广昆高速交叉口至小稼段与小石桥村交叉区域沿线、稼依镇323国道河湾附近至稼依镇323国道与稼依镇新寨小学交叉口沿线区域。

125

155

0

100



稼依镇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稼依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属稼依镇的区域

55

78

0

100



维摩彝族乡政府旧址集贸区

网格包括维摩新街路段

60

78

0

100



 维摩彝族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维摩炭房社区

57

70

0

100



 维摩彝族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维摩彝族乡政府旧址集贸区、维摩彝族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属维摩乡的区域

110

154

0

100



干河彝族乡铝厂区

干河乡铝厂区域

5

3

2

50



干河彝族乡干河老街集贸区

网格包括干河老街区域

12

19

0

100



干河彝族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新干河街(干河岔口)区域

20

25

0

100



 干河彝族乡工业园区

网格包括砚山县工业园区、布标村

28

35

0

100



 干河彝族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干河彝族乡铝厂区、干河彝族乡干河老街集贸区、干河彝族乡工业园区以外的所属干河彝族乡的区域

50

62

0

100



 蚌峨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蚌峨街段道路沿线区域

15

19

0

100



 蚌峨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蚌峨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属蚌峨乡的区域

20

28

0

100



者腊乡政府所在地

网格包括城者段与者腊街段交叉口至城者段与G80广昆高速交叉口沿线、者腊阶段沿线区域

50

62

0

100



者腊乡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者腊乡政府所在地所以外的所属者腊乡的区域

65

84

0

100



阿猛政府所在地

阿猛老线与323国道交叉口至阿大段交叉口沿线(包括石丫口),X350干龙潭至阿猛老线交叉口路段沿线,

70

90

0

100




阿猛镇阿基集贸区

网格包括阿基街段沿线(阿基街一组、阿基街二组、阿基街三组、阿基街四组、阿基街五组、阿基街六组、阿基街七组、阿基街八组、阿基街九组)

15

20

0

100




 阿猛镇农村区域

网格包括除去网格阿猛政府所在地、阿猛镇阿基集贸区以外的所属阿猛镇的区域

100

148

0

100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6-3122128。



附件2-3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云南省砚山县全县辖区示意图

网格江那镇城区繁华区域示意图

网格江那镇城区次繁华区域示意图

网格江那镇潜力发展区(城南)示意图

网格江那镇潜力发展区(城北)示意图

网格江那镇城郊区域示意图

网格江那镇非城区示意图

网格盘龙彝族乡土锅寨拖支白集贸区示意图

网格盘龙彝族乡响水龙集贸区示意图

网格盘龙彝族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盘龙彝族乡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八嘎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八嘎乡竜所集贸区示意图

网格八嘎乡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平远镇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平远镇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阿舍彝族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阿舍彝族乡农村区域

网格稼依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示意图示意图

网格稼依镇农村区域示意图

格维摩彝族乡政府旧址集贸区示意图

网格维摩彝族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维摩彝族乡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干河彝族乡铝厂区示意图

网格干河彝族乡干河老街集贸区示意图

网格干河彝族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干河彝族乡工业园区示意图

网格干河彝族乡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蚌峨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蚌峨乡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者腊乡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者腊乡农村区域示意图

网格阿猛镇政府所在地示意图

网格阿猛镇阿基集贸区示意图

网格阿猛镇农村区域示意图



附件2-4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应提交砚山县烟草专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应在五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及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同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

第五条  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件2-5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条  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实施《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砚山县行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排队轮候管理。

第十一条  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合理容量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十二条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时,根据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的合理容量公示情况,对符合排队轮候情形的最小单元网格,发证机关采取集中抽签方式确定该最小单元网格首次排队轮候顺序。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前,已执行排队轮候的,按原排队轮候顺序由发证机关录入排队轮候系统。

第十三条  集中抽签按照“提前申请—集中公证抽签—公示抽签结果”的程序进行。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参与集中抽签的报名地点、时间和方式;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集中公证抽签的地点、时间和方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公证抽签。

集中公证抽签现场按照对外发布方案确定最小单元网格首次排队轮候顺序,并在完成集中公证抽签后二个工作日内公示。

十四条  零售点排队轮候采取最小单元网格管理。自愿加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线上填写并提交《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人在填报信息时应准确、真实。

第十五条  系统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时间,自动生成排队轮候顺序,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单元网格内当前排队轮候顺序号。

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排队轮候情况。

第十七条  当单元网格内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

第十八条  到号办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信息应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需重新登记排队轮候。

第十九条  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表: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


附表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归属街道


归属网格


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经营地址


申请人承诺:

1.以上信息经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所提交的预登记信息确保与到号办理时提交的办证信息一致,若不一致的,申请人应重新登记轮候;

3.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因申请人填报地址、联系方式等不正确,导致发证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的,本机关公示三日后,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排队轮候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