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砚山县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审批和绿化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绿化补建绿地是指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或者场地限制,无法就地绿化或者就地绿化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指标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外补建绿地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及室内绿化面积只可参加绿化覆盖率指标计算,不参加绿地率指标计算。
第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完成绿化建设。建设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实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
(一)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或因规划调整而绿地面积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建设项目;
(二)有规划指标要求的绿化用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况,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条件要求指标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申请。
第七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建设单位选择与该项目相同的区域实施异地绿化;无法进行异地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建设时,绿化设计方案须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异地绿化建设完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确定。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500元执行。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土地取得费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未达到绿地率批准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计收:
1.居住、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异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该项目每平方米土地取得费用与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的三倍计收。
2.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项目每平方米异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该项目所在片区现行土地基准地价与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的二倍计收。
3.经县政府批准的改建、扩建项目,异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该项目每平方米土地取得费用与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计收。
第十条 异地绿化补偿费由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取,并由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用于砚山县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指标不合格而又不申请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降低异地绿化补建绿地面积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降低标准对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进行验收的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