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22 15:40:23     来源: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3493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1.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审查申请用地地类及是否占用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等。

2.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关规定,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占林地的,审查是否符合林业林草资源规划,在水库、河流、坝塘、滩涂附近的,审查是否符合水资源利用规划、影响环境保护等。

3.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职责: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对外受理、联系窗口,负责牵头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等部门开展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涉及电力、电信、电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其中: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村民建房完工后,组织进行验收审查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备案。

4.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1.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对受理的宅基地申请要牵头组织相关站所进行实地踏勘,做到多方联动、三到场(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复查到场),不能由单方踏勘后转交资料给下一方;对批准的宅基地要进行放线定桩,确定建房位置。

2.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请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时发函至县自然资源局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备案核销。

3.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户口与申请建房的土地不在同一个村委会(社区),视情况分别处理:(1)由其它村委会(社区)搬迁落户且长期居住在本村,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挖山平地申请建房的,不予审批;土地来源合法,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2)易地搬迁安置户,因分家分户申请建房,土地来源合法,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4.对原已审批过的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予以审批,原老房屋正在办理两权登记且已登薄的,待原房屋产权注销后,按程序对新建住宅进行登记;若未登薄的,依权利人申请终止办理,待住宅建成后按程序进行登记。

5.申请人为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农转城)。如申请人为农转城后户口及家庭仍长期居住在本村小组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其它农转城户新申请宅基的暂不予审批。

6.关于已外嫁妇女户口未迁出申请建房,由外嫁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不动产共有权人登记的证明,且长期居住本地的予以审批。

7.持有单独户口本(包括独居老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其中独居老人申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8.关于申请宅基地超出主居民区100米范围。要充分利用好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宅基地无法解决的,结合本村未来村庄规划及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综合考虑,各村自行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予以审批。

三、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116号)附件表单(附件1-9),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