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03 19:35:43     来源: 阅读次数:393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9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办发〔2021〕21号)精神,深化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统筹协调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为目标,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重点,整合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着力构建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滇东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职责。生态保护执法是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防石漠化和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央、省委、州委改革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整合原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根据原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务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草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执法职责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二)组建执法队伍。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原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组建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改革中应当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充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

(三)规范机构设置。组建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任命,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不断完善内部执法流程,着力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乡(镇)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四)优化职能配置。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由其依法立案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行业管理部门。

(五)明确执法层级。强化属地执法,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承担本县执法事项。

(六)加强队伍建设。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用编需求。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推进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和省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州规定要求,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确保能力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努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三、规范管理

(一)清理执法事项。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按时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二)规范执法程序。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履行执法责任,规范办案流程,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制定抽查比例,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减少执法盲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

强化执法程序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责免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畅通“12369”举报平台等群众监督渠道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坚决排除人为干预生态环境执法活动的违规行为,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强化协调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强化联动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

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无缝对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创新执法方式。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科学确定抽查比例,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减少执法盲区。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发挥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

加强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守法和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推行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度。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加大对恶性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督执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二)注重统筹协同。全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我县机构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机构改革的内在联系,做到协调一致、统筹推进。改革过渡期间,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新老机构和人员接替要平稳有序、尽快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

(三)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与改革做好衔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制修订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形成完备的规范体系。

(四)严肃改革纪律。在改革过程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严明纪律的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开口子,严禁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改变人员身份,严禁在编制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

(五)有序推进改革。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部署要求,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推进,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改革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平衡衔接人员身份和待遇,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确保按上级部署要求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与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