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6 10:04:01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3192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0年6月29日我县印发的《砚山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0〕125号),因制定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不再适用。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现人民调解工作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执行;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0〕128号)文件规定,《砚山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试行)》,现在已经超过有效期5年,属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另外随着城镇化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砚山县司法局编制新的《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司发通〔2010〕224号)

(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

(四)《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三、办法主要内容

《“以案定补”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纠纷划分和受理,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兑现标准和方式,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要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核认定,监督与管理,附则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以案定补”办法》目的,解释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概念,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以案定补”适用范围及补助对象。

(二)纠纷划分和受理。明确“以案定补”划分依据,根据矛盾纠纷产生时间跨度、调解难易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综合因素,将矛盾纠纷划分为四类,具体为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明确调解受理矛盾纠纷范围,申请调解注意事项。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纪律。明确调解室设置,人民调委会调解原则、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报告制度、开展培训工作,人民调解员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遵守的工作纪律、工作原则和要求。明确调解协议书写作规范和卷宗档案管理。

(四)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兑现标准和方式。明确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标准:一般纠纷调解成功1件补助100元、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1件补助400元、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成功1件补助1000元、重特大纠纷调解成功1件补助5000元;明确每半年申报1次“以案定补”,“以案定补”补助资金兑现给人民调解员。

(五)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要求。明确村委会(社区)调委会申报一般纠纷“以案定补”补助,卷宗须要有3要素,申报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以案定补”补助,卷宗须要有6要素;乡(镇)调委会申报一般纠纷“以案定补”补助,卷宗须要有5要素,申报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以案定补”补助,卷宗须要有6要素。

(六)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核认定。明确“以案定补”形式为一案一补助,不予兑现情况,联合调解纠纷案件申报“以案定补”情况,申报“以案定补”的程序,明确县司法局为最终审核准予兑付补助的责任单位。

(七)监督与管理。县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培训;明确村委会(社区)、乡(镇)调委会对所申报“以案定补”案件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对空报、虚报调解成功案件数骗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或挪用、侵吞、私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由砚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华娇

联系方式:0876-3122512

拟稿人:李 松

联系方式:0876-3138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