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9 15:50:48     来源: 阅读次数:4101

一、制定背景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中央、省、州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五)《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购置县级救灾物资。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

第三章 调拨管理。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县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在县、乡两级救灾物资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

第四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 调拨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的各乡(镇),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用于本乡镇辖区内救灾使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向社会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级救灾物资存储。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年度县级救灾物资经费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商定。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乡(镇)代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乡(镇)负责。本级采购和上级调入我县的救灾物资、本级接受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应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县财政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对在救灾物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本《办法》所适用的单位、实施时间以及负责解释的部门。

四、涉及范围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

五、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周定海,电话:0876-3121137

联系人:卢  超,电话:0876-313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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