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背景
2019年7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提出:“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单位,推动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察的运行管护机制”。2021年9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为落实中央、云南省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牵头编制了《砚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1.《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
2.《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8号);
3.《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云环函〔2021〕54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解释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概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维主管部门、村(社区)委员会、村民、运维单位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职责。
(三)运行维护。明确规定了乡(镇)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和运行维护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职责、权力、义务、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资金保障。要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缴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各乡(镇)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五)监督管理。要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二十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考核对象和被考核对象,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乡(镇)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六)附则。《管理办法》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何茂怀 电话:0876—3136468;
联系人:陆成云 电话:0876—313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