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弦解读《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3 17:10:48     来源: 阅读次数:1758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推动砚山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落实好国家、省、州招商引资和减税降费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砚山县实际,中共砚山县委、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于12月21日制定印发了《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政策》主要包含适用范围、奖励政策、其他事项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一是凡在我县注册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砚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矿业采选冶、能源开发、加油站、木材初加工以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和社会垫资政府回购项目除外)和国内外自然人均可享受本政策。二是凡是符合条件的新建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包含土地价款、场地租赁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流动资金投入,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投资结算报告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进行认定)的项目。注意: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国家禁止、淘汰和限制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州、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二)明确了奖励政策和标准。奖励政策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购买或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奖励、财政贡献奖励和人才引进奖励四类。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给予企业投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购买或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奖励:在砚山工业园区内,企业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价出售。对每平方米实现产值1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在全额付清房款、达到预定产值后按交易价的2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2年内付清房款的,付款比例分别为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全额付清房款后按交易价的1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3年内付清房款的不予奖励,付款比例分别为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购买厂房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在付清房款后30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对每平方米实现产值1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前五年租金按10元/月/平方米收取,前三年以先缴后奖的方式进行全额奖励,第六年起按市场价确定。财政贡献奖励:新入驻企业自投产当年起,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1至3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100%、80%、50%予以企业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产促销和技术改造创新,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人才引进奖励: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年内,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资质的高级技术人员(每户企业不超10人),1至3年分别按其个人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100%、80%、50%予以奖励。

(三)明确了“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政策的条件。对砚山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砚山县投资新建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贸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四)明确了奖补兑现流程。《政策》兑现按照《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核兑现办法》实施。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核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管委、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直接贡献等进行审查,在约定期限内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投资规模、资金到位、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兑现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