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
(三)《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1〕4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事项范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编制公布目录清单。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县级参照州级制定公布的第一批46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其中:县公安局1项、县民政局1项(乡镇同步)、县司法局3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项(乡镇同步1项)、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3项、县卫生健康局5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4项、县市场监管局13项、县医保局4项、县发展改革局2项。属于本级本部门行使的,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在本级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聚焦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县司法局统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
(三)统一规范工作规程。县直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工作规程,牵头制定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附件2),完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
(四)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五)建立核查工作和诚信管理机制。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核查办法,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实确认承诺不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人,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精准把握告知承诺内容和适用对象。县直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郑有鹤,电话:3122512
联系人:黄惠琴,电话:312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