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出台背景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县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及《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度出台的目标任务
一是通过贯彻落实《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县河道、湖泊、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发挥河道、湖泊、水库作用。二是通过贯彻落实《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我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河道、湖泊、水库水环境整洁,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健康,严格按照“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搭盖、违法排污、乱倒垃圾、私垦种菜等涉河违法行为,推动河道、湖泊、水库水域环卫保洁工作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河道、湖泊和水库水环境。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
《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保护与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湖泊、水库水面、岸坡及保护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和水库排放粪便、扔弃动物尸体;
(二)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等废弃物;
(三)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四)倾倒土、石、泥浆,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
第三条 运输、装卸垃圾、粪便和粉状、轻飘货物的,应有防止散落、溢漏、飘散的措施。在河道、湖泊、水库清洗农产品时,不得将清洗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冲入水域,清洗完毕后应将产生的垃圾带到附近垃圾收集箱统一收集。
第四条 使用河道、湖泊、水库岸线水域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应做到:
(一)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
(二)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三)有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并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清洁。
黄金海岸、小海湾湿地、八嘎河漂流、浴仙湖等风景旅游区,有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并做好水域保洁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河道、湖泊、水库 垃圾清理 集中规范处理
五、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涉及执法事项时说明)
本制度不涉及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原有政策进行修改时说明)
本制度不涉及
七、与上级政策异同、特点(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时说明)
本制度不涉及
八、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赵家文,电话:312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