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砚山县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程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2017年1月之后通过公租房申请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砚山县常住户口,在砚山县中心城区或平远镇镇区租房居住1年以上,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产生租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20年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018元)60%以下,即1811元以下(含1811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四轮机动车辆登记;
4.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家庭;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6.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
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5㎡×1人×6元=90元。
非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5㎡×1人×5元=75元。
补贴发放人数为:家庭成员少于4人(含4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多于4人的,按4人发放租赁补贴。
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按季度进行发放,经初审、复审、公示、入户抽查(不低于发放数的30%)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季度打入发放家庭银行账户。第一季度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后只能领取第一季度补贴,第二季度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后只能领取第二季度补贴,依此类推。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对象
砚山县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2017年1月之后通过公租房申请审核,同时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砚山县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采取“集中办理、逐户审核、入户抽查、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租赁补贴。经公示符合租赁补贴办理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云南农商行)、《收入和租房情况证明》等材料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砚华东路56号城建大楼一楼大厅)办理租赁补贴登记。租赁补贴发放共分七个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宣传告知。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及住房保障宣传栏公示拟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家庭名单及《砚山县2021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2.办理登记。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租赁补贴办理条件的家庭准备以下资料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办理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书:
(1)租住房屋所在社区出具《收入和租房情况证明》;
(2)低保证复印件(非低保户无需准备,农村低保户可领取低保查询表进行查询);
(3)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云南农商行);
(4)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提供相关材料(婚姻、人口等信息变动);
(5)租赁补贴办理申请人承诺书。
3.入户抽查核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对已登记办理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核查,涉及乡(镇)做好配合。
4.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信息联合审核。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对登记办理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房产、公职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
5.登记办理结果及核查结果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租赁登记办理结果、抽查核查情况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及住房保障宣传栏进行公示。
6.银行拨付。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租赁补贴登记办理家庭的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7.整理资料、存档及上报。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租赁补贴登记办理、核查情况、银行拨付凭证等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待查。
(五)相关要求
1.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每季度公示拟发放补贴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补贴。
2.不予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几种情形:
(1)借住他人住房未产生租金的;
(2)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不纳入原户口发放补贴人数;
(3)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5)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联系而错过办理的;
(7)有房源分配但拒绝办理实物配租的;
(8)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和不配合核查组入户抽查的。
3.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房产、公职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江那镇、平远镇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各部门要配合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以“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为租赁补贴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审核、录入、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5.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审定人
联系人:杨 凯
联系方式:312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