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城蓝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6 15:50:22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2504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砚山县城市水系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

确保砚山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顺利通过省级评审,2018年实现省级园林县城创建目标。

三、主要内容

《砚山县城蓝线管理办法》以水系管理和保护为主线,重点围绕水系生态蓝线划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内容,明确了相关义务和权力。

(一)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依据、范围、主体单位及义务权利。一是为加强砚山县城市水系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是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三是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四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二)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主要体现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规划划定、批准机关、划定规划原则。一是城市蓝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二是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五项原则。三是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四是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城市蓝线的实施,主要说明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活动范围、内容。一是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三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四是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五是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的五项活动。六是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七是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八是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县人民政府及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九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本办法,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是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高铁华,电话:3122314;

联系人:田锦燕,电话:31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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