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砚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总体要求、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补助方法和待遇领取、时间要求、保障措施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能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
明确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是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二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三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四)补助办法和待遇领取
一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针对不同条件的人员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按暂行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个人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第二种情况,未按暂行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加的这部分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三种情况,已按暂行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规定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四种情况,已按暂行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同样要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办法与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由于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经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过部分待遇,所以在衔接并入的时候,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额需要扣除掉其已经领取过的待遇总额。
二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的退出。本方案实施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等不符合纳入补助情形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三、审定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李先品 卢昌鹏
联系方式:0876-312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