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解读《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3 14:48:39     来源: 阅读次数:251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编制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各地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意见》出台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过问河长制推进情况。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及时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联合10部委召开贯彻落实《意见》视频会议,部署安排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我省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编制省级实施意见,以比中央明确的时间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目标,加快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河湖管理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地区废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水环境状况堪忧;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放、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河湖尤其是九大高原湖泊,有的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道干涸,湖泊萎缩,生态功能下降。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使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迫切需要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主要任务,全面建立了河长制体系,建立了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了考核监督体系,明确了全面落实推进要求,符合中央《意见》要求。《实施意见》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要求

  一是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二是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六项基本原则。三是实施范围,全省的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六大水系、牛栏江及九大高原湖泊设省级河长。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162条河流、22个湖泊和71座水库,纳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的18个不达标水体,大型水库(含水电站)要设立州、市级河长。其它河湖库渠,纳入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河长管理。四是主要目标,到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重要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7%,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73%以上;消除滇池草海、西坝河、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以礼河等6个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抚仙湖、泸沽湖保持Ⅰ类水质,洱海、程海、阳宗海水质保持稳中向好,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富营养化水平持续降低,杞麓湖、异龙湖逐步恢复传统水量;全面完成州(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以治理规划和治理方案为推手,落实各级河长职责;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二是加强岸线管理保护,组织编制河湖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高江河湖泊的防洪标准,增强城乡供水及抗旱应急保障能力。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确保《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如期实现。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高原湖泊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六是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水政、环保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与环保综合执法机制。

  (三)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

  一是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建立以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省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利、环境保护的副省长分别担任,成员单位由省级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州(市)、县(市、区)要参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二是实行五级河长制,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设立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及村级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河湖库渠所在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六大水系、牛栏江和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河长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段的州(市)级河长由河湖所在州(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三是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河湖库渠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协调督促开展治理、修复、保护工作,全面履职尽责,切实保证河湖库渠的治理、管理、保护到位。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库渠管理和保护工作。州(市)、县(市、区)级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河湖库渠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保洁、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乡(镇)、村级河长职责由所在县(市、区)予以明确。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省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下一步出台的行动计划中细化明确。四是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五是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将河长制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水量水质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建立河湖分级名录,根据河湖库渠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因素,建立州(市)、县(市、区)、乡(镇)、村级河长及河湖库渠名录。二是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会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质水量水环境监测,建立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机制。加强省、州(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库渠监管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三是建立信息系统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原则,建立全省河湖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河湖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任务派遣、督办考核、应急指挥数字化管理。建立河湖库渠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库渠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质监测、水域岸线管理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一是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州(市)、县(市、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省人大负责九大高原湖泊的河长制督察、督导,省政协负责六大水系及牛栏江的河长制督察、督导。州(市)、县(市、区)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明确。二是建立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河湖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库渠下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四是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深入释疑解惑,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六)全面落实推进

  一是明确目标抓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抓紧出台省级行动计划、部门实施细则和州(市)、县(市、区)乡(镇)级工作方案,组建机构,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确保2017年年底全面推行河长制。二是督导检查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的督导检查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对推进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察,实行执纪问责。

  最后,要求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月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河长报告。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三、预期成效

  一是到2017年年底前,通过全面动员部署、强化措施,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考核制度等相关制度。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制体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最严格环境保护、考核问责等制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得到有效落实,河湖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逐渐形成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

  三是到2020年,城乡居民饮水更加安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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