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十定”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5 20:35:21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阅读次数:2945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十定”规定经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二、职责任务

(一)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诊疗、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传染病防治等综合卫生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开展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诊疗、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查结果。

(四)依法对所管辖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诊疗、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传染病防治等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并上报处罚建议,执行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依法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六)依法对所管辖的污染、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现场卫生监督检测和采样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与稽查工作。

(九)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的培训工作。

(十)根据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副科级。

五、内设机构

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不设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

行人员分工,实行定岗定责。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砚山县妇幼保健院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工作目标和妇幼卫生工作法规,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承担本县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危重症抢救及出诊、接诊、会诊任务;推广和应用妇幼保健实用新技术;搞好全县各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指导和基层妇幼保健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技术培训。

(三)开展产科质量、孕产妇死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生育技术事故的鉴定及管理工作,负责病残儿鉴定的初审工作。

(四)承担本辖区儿童入托、入学前健康体检及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五)参与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开展并指导基层做好各种节育手术、优生优育咨询工作;承担全县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和发放及各种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全县的计划免疫、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理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承担疫苗储存和供运工作,以及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咨询、高危人群干预、鼠疫监测、碘缺乏病防治、疟疾等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三)承担疾病监测检验以及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监测工作。

(四)承担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检验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五)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皮肤病防治站“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皮肤病防治站。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麻风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保障工作。

(二)承担麻风病、性病、皮肤病的监测防治与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三)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皮肤病防治站站长1名(股级),副站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

“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的计划免疫、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理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承担疫苗储存和供运,以及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咨询、高危人群干预、鼠疫监测、碘缺乏病防治、疟疾等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三)承担疾病监测检验以及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监测工作。

(四)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关爱中心“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关爱中心。

二、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县艾滋病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知晓率,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三)承担申报艾滋病防治项目和社会参与项目,及组织实施及督导考核工作。

(四)承担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治疗(抗病毒治疗、中医药治疗)、母婴阻断、美沙酮维持治疗,感染者阳性告知、心理疏导、治疗依从性教育工作,感染者/病人的转介、随访管理、关爱救助等工作,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

(五)承担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础数据收集统计、疫情分析、报表、信息的填写上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性病规范化管理、PITC、VCT、安全套推广、公共场所监管工作,协调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关爱中心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计划生育协会“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计划生育协会。

二、职责任务

(一)协助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组织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生育关怀行动,拓展服务领域,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

(四)承担推进入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承办上级部门和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砚山县计划生育协会不设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分工,实行定岗定责。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计划生育协会会长1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康复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康复院。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康复院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麻风病畸残康复服务、现症麻风病患者医疗服务。

(二)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砚山县康复院不设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分工,实行定岗定责。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康复院院长1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技术培训中心“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卫生健康技术培训中心。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全县卫生健康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对村卫生所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执行表;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结业总结报告等;

(三)承担与高等医学院校和上级医院的卫生教育协作。

(四)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砚山县卫生健康技术培训中心不设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分工,实行定岗定责。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卫生健康技术培训中心主任1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职责任务

(一)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二)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四)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五)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列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六)开展孕产妇保健系列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七)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

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八)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九)在上级业务机构指导下,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十)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砚山县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稼依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稼依卫生院,加挂稼依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稼依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阿舍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阿舍卫生院,加挂阿舍彝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阿舍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维摩乡中心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维摩乡中心卫生院,加挂维摩彝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维摩乡中心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江那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江那卫生院,加挂江那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江那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盘龙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盘龙卫生院,加挂盘龙彝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盘龙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者腊乡中心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者腊乡中心卫生院,加挂者腊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者腊乡中心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干河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干河卫生院,加挂干河彝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干河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阿猛中心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阿猛中心卫生院,加挂阿猛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阿猛中心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阿基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阿基卫生院。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阿基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八嘎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八嘎卫生院,加挂八嘎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八嘎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蚌峨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蚌峨卫生院,加挂蚌峨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蚌峨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2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平远中心卫生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平远中心卫生院,加挂平远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三)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孕情、环情监测。

(三)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随访、康复等工作;承担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及使用效果随访工作。

(四)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承担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六)承担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及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平远中心卫生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全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人民医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人民医院。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全县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工作。

(二)承担县内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开展二级专科服务,抢救急危重症和诊治较疑难的病症;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

(三)开展健康教育,掌握县内的疾病动态资料,进行防病指导。

(四)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中等卫生学校临床教学、实习任务和大学(专)科医学生的部分临床实习任务。

(五)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技术工作。

(六)承担意外性灾害事故的现场抢救,接收成批伤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人民医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差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中医医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中医医院。

二、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为人民群众提供中西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二)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西医并重方针和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执行中医药政策,拟定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县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业务建设。

(三)确保全县人民中西医疗健康需求,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环境;加强中医医院标准化管理。

(四)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医院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五)承担意外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急救及社区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开展各种医疗保健卫生知识宣传普及。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七)开展以临床研究为重点的科研工作,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承担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八)负责中医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九)参与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中医医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差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十定”规定

 

根据《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推进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的通知》(砚编〔2019〕13号)和《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县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砚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名称

砚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二、职责任务

(一)承担平远地区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工作。

(二)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抢救急危重症和诊治较疑难的病症;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

(三)开展健康教育,掌握辖区内的疾病动态资料,进行防病指导。

(四)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技术工作。

(五)承担意外性灾害事故的现场抢救,接收成批伤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六)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隶属关系

为砚山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股级。

五、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

六、人员编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标准核定。

七、人员结构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执行。

八、领导职数

核定砚山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1名(股级),副院长3名(股级)。

九、经费形式

财政差额拨款。

十、所属类别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十一、附则

(一)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