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五、子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0001221040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01】
(四)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五)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六条
(六)监管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
(七)实施机关: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八)审批层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
(四)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3.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4.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营业性演出有以上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2.变更地点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4.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涉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