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五、子项:
1.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2.外商、港澳台商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60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2210600101)
(四)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五)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7.《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0.《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六)监管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实施机关: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消防、环保等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
4.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4.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5.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7.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8.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收件——受理——审核(材料核实、现场勘验)——公示听证——审批——发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是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公示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营业情况报告。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60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外商、港澳台商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2210600201)
(四)设定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五)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7.《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0.《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六)监管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实施机关:省文化和旅游厅
(八)审批层级:省级
(九)行使层级:省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省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港澳台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消防、环保等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4.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5.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7.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8.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收件——受理——审核(材料核实、现场勘验)——公示听证——审批——发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是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依法进行公示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营业情况报告。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外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