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充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砚政发〔2020〕24号),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停车泊位收费时间、车型、标准及计费方式
(一)收费时间:8时至22时。
(二)收费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货车(载重750千克以下)、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三)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1.拥堵路段: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3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1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0.70元/天·㎡)元;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2.二类非拥堵路段: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2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0.8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元(0.70元/天·㎡);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四)收费路段划分。根据道路拥堵程度,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为拥堵路段和非拥堵路段2类。
1.拥堵路段:七乡大道以南片区(含七乡大道)区域内所有路段,具体为:砚华路、书院街、新丰路、龙头街、达文路、通广路、建设南路、振江路、文化路、嘉禾路、嘉禾二路、嘉禾三路、嘉禾四路、江那南路、江那北路、三元路、七乡大道、民航路;
2.非拥堵路段:七乡大道以北(不含七乡大道)区域内所有路段,具体为:和谐路、和谐一路、秀源路、建设北路、和平路、幸福(一、二、三)路、双拥路、江那中路、曙光路、安康路、银杏路、安平大道、兴凤路。
三、收费减免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市场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二)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中小学、幼儿园涉及路段的停车泊位,上学前1小时、放学后1小时以内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四)对在临时停车泊位边长期经营的商户,在低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每天不低于最高标准(10.50元/15㎡)的60%。
四、驾驶员应遵守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在停车泊位线内安全有序停放,服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自觉缴纳临时停车费用,做好车辆安全及防盗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交警、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