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6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等人在砚山汽车客运站出站口路段检查发现,周某某驾驶云HDXXX39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从砚山县惜缘照相馆分店载客1人至砚山汽车客运站,经调查,周某某驾驶云HDXXX39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司机端)接单,订单时间为:2024年9月6日15时04分,订单起点为:砚山县惜缘照相馆分店,终点为:砚山汽车客运站,此趟订单驾驶员手机APP显示收取4.8元的车费,云HDXXX39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4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