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34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20:39: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831

砚山县石窝窝农业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公司在盘龙乡三合村委会法土龙村小组“地刚肯”处非法占用11598.24平方米土地建盖凉亭、餐厅、硬化地面、硬化道路等构建筑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在砚山县盘龙乡三合村委会法土龙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2、询问笔录4份及身份证复印件4份;

3、现场勘测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赁协议;

6、测绘报告;

7、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砚山县石窝窝农业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5日内将在砚山县盘龙彝族乡非法占用的11598.24平方米土地退还砚山县盘龙彝族乡三合村委会法土龙村小组;

2.没收砚山县石窝窝农业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1598.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砚山县石窝窝农业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非法占用11598.24平方米(其中:耕地6071.9平方米,林地1784.36平方米,农村道路152.98平方米,裸地358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其中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36431.4元;非耕地(林地、农村道路、裸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5526.34元;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伍拾柒元柒角肆分(¥:41957.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