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砚山县硕丰砖瓦厂
经营者:代必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MA6KDB9R5U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委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6月19日、7月17日对你砖厂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4日,我局对你砖厂开展了执法监测,2024年6月9日出具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34号)显示你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颗粒物平均浓度为142mg/m³,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标准限值30mg/m³的3.7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共6张;2024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共6张;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34号);砚山县硕丰砖瓦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砚山县硕丰砖瓦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其批复;砚山县硕丰砖瓦厂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砚山县硕丰砖瓦厂环保脱硫除尘日常使用和管理记录(3月—6月);砚山县硕丰砖瓦厂生产记录台账(2024年度4月-6月);砚山县硕丰砖瓦厂3-6月缴纳电费发票;云南省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平台查询结果;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NZKBG20240523004-1、YNZKBG20240716004)等。
你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裁量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废气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气)、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对砚山县硕丰砖瓦厂罚款计算裁量为20.3万。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砖厂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11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5日内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经我局2024年9月9日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你砖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零叁仟元整(¥20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