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09-09 11:28:45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215

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砖厂在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听湖村小组非法占用15796.12平方米土地建页岩砖生产厂房、办公室等建筑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砖厂于2006年在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听湖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共5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砖厂转让协议书》1份;

5.《租地协议书》及付款花名册1份;

6.现场勘测报告1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8.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向你砖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砖厂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建议对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796.1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听湖村小组。

2、没收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符合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15767.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钢架生产大棚8901.66平方米、钢架堆料大棚613.36平方米、房屋占地782.83平方米、生产用水处理池465.34平方米、硬化地板5004.37平方米)。

3、责令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15日内拆除不符合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多规合一”实用性村中规划28.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6.7平方米硬化地板、21.52平方米生产用水处理池、0.34平方米公厕),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