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09-09 11:22:3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84

杨家荣: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在砚山县江那镇郊址社区郊址村457号处非法占用土地建盖彩钢瓦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砚山县江那镇郊址社区郊址村457号处非法占用土地建盖彩钢瓦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1份;

2、测绘报告1份;

3、现场勘测笔录1份;

4、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5、现场勘测照片1份;

6、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08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十五日内将在砚山县江那镇郊址社区郊址村457号处非法占用的1236.54平方米土地退还江那镇郊址社区郊址村小组;

2.责令你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非法占用1236.54平方米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彩钢瓦房1165.21平方米,硬化71.3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正龙、沈金权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