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15:11:04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714

砚山县大新烤烟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合作社在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文平公路旁”非法占地建设合作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1月大新烤烟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文平公路旁”非法占用土地3599.15平方米(其中:旱地3380.87平方米,住宅用地218.28平方米)建设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和身份信息共2份;

2.调查照片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测绘报告1份;

7.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合作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合作社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大新烤烟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五日内将在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文平公路旁”非法占用的3599.15平方米土地退还回龙社区回龙二队;

2、对大新烤烟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文平公路旁”非法占用的旱地3380.87平方米处以罚款每平方米人民币壹拾元(10.00元),罚款人民币叁万三仟捌佰零捌元柒角(33808.70元);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18.28平方米处以罚款每平方米人民币贰元(2.00元),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436.56元)。

3、没收大新烤烟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文“文平公路旁”非法占用的3599.1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429.69平方米的办公房、占地面积378.77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占地面积101.12平方米的食堂、占地面积10.55平方米的厕所、占地面积1838.01平方米的空地硬化地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是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将在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文平公路旁”非法占用的3359.1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远镇回龙社区回龙二队。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洪

电  话: 0876-3895333

地  址:砚山县平远镇新平路66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