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在江那镇子马社区子马大寨村小组(砚山县实验中学门口至环城南路段)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水泥道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擅自在江那镇子马社区子马大寨村小组(砚山县实验中学门口至环城南路段)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4838.82平方米建设水泥道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照片4张;
3、现场勘测笔录1份;
4、勘测照片2份;
5、测绘报告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砚山县江那镇子马社区子马大寨村小组4838.82平方米(7.258亩)集体土地退还砚山县江那镇子马大寨村小组。
2.没收你公司在位于砚山县子马社区子马大寨村小组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的4838.82平方米土地上长473米平均宽9.6米水泥路面。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