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18:09: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425

砚山县杰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汝文):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公司在砚山县稼依镇落太邑村民委员会落太邑村小组“蚕豆田”处非法占用6488.77平方米土地建搅拌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29日《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砚山县杰砼商贸有限公司20万m³/a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批复》(砚政复〔2018〕625号)到期后,你公司继续在砚山县稼依镇落太邑村民委员会落太邑村小组“蚕豆田”处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

2、陈某某询问笔录1份;

3、谭某某询问笔录1份;

4、现场勘测笔录(砚山县杰砼商贸有限公司)1份;

5、勘测照片1份;

6、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7、测绘成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第4号)1份;

8、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砚山县杰砼商贸有限公司)1份;

9、砚山县杰砼商贸有限公司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10、营业执照(砚山县杰砼商贸有限公司);

11、土地置换协议1份;

12、砚山县人民政府临时用地批复文件(砚政复〔2018〕625号)1份。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稼依镇落太邑村民委员会落太邑村小组“蚕豆田”处非法占用的6488.77平方米土地退还稼依镇落太邑村委会落太邑村小组;

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稼依镇落太邑村民委员会落太邑村小组“蚕豆田”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363.7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47.32平方米的砖房,硬化地板316.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你公司在稼依镇落太邑村委会落太邑村小组“蚕豆田”处非法占用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6125.0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1623.14平方米的钢结构大棚和砖房,硬化地板4501.92平方米)。

3、对你公司在稼依镇落太邑村委会落太邑村小组“蚕豆田”处非法占用6488.77平方米(其中:旱地445.05平方米,水田2871.33平方米,有林地415.51平方米,村庄27.14平方米,农村道路493.9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754.48平方米,田坎481.3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旱地、水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处以有林地、村庄、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田坎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陆佰零柒元陆角伍分(¥:65607.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