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24-2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17:22: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550

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盛丰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怀国):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砚山盛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在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村小组“土刺坝”处租地建乳胶厂的占用土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砚山盛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建乳胶厂占用的土地一部分是与当地百姓租的,另一部分是与你合作社租用的养牛场,该养牛场是你合作社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擅自在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村小组“土刺坝”处租地建盖的,养牛场的建盖致使30901.61平方米的农业地用途全部改变,其中: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土地30483.4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418.14平方米。你合作社占地建养牛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柯某某(砚山盛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2.马某某(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盛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3.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组村民询问笔录共4份;

4.现场勘测笔录1份;

5.勘测照片1份;

6.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7.测绘成果告知书送达回证(〔2024〕第2号、〔2024〕第3号)1份;

8.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1份;

9.用地规划核实意见表1份;

10.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盛丰养殖专业合作社)1份;

11.授权委托书(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盛丰养殖专业合作社)1份;

12.营业执照(砚山盛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1份;

13.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砚山盛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1份;

14.租赁合同(甲方: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盛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乙方:砚山盛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15.租地协议等19份;

16.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中寨盛丰养殖专业合作社投资项目备案证(砚发改备案〔2023〕11号);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向你合作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合作社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合作社十五日内将在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村小组“土刺坝”处非法占用的30901.61平方米土地退还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村小组;

2.责令你合作社十五日内拆除在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村小组“土刺坝”处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418.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拆除占地面积260.82平方米的彩钢瓦房,移除157.32平方米土地上的物品),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合作社在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社区中寨村小组“土刺坝”处非法占用符合规划30483.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硬化地板2332.85平方米,占地23096.35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和砖房);

4.对你合作社未经批准在稼依中寨“土刺坝”处非法占用土地30901.61平方米(基本农田7283.1平方米,果园地611.14平方米,有林地11258.5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1748.80平方米)的行为,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处以其它土地(果园地、有林地、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零壹分(¥:205696.0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6日